学习“两项法规”心得体会(胡义铭)
时间:2016-02-02 点击:0次
2015年12月8日至9日,省局在徐州举办了“两项法规”学习培训班,同年12月15日下午在省局会议室又召开了学习贯彻“两项法规”,开展警示教育动员部署及专题辅导会,通过2次学习,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,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。贯彻落实好这“两项法规”,对于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方针,发展党内民主、严明党的纪律,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,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“两项法规”一正一反,相互配套,《廉洁自律准则》共8条,坚持正面倡导,重在立德,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、够得着的高标准;《党纪处分条例》共3编11章133条,围绕党纪戒尺要求,开列“负面清单”,重在立规,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“底线”。现就学习“两项法规”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和体会。
一是要求提高了、覆盖范围扩大了。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、针砭时弊,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,凸显“党纪严于国法”的高标准。重修后的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从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,扩展到党员干部,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。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,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《准则》的覆盖范围。这一变化意义非常大,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不仅仅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事,而是每一个党员都应该执行的规定,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,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普遍,“小官”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,为百姓痛恨。因此,只有所有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都能遵纪守法、廉洁自律,我们的党风及社会风气才能够真正焕然一新。
二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,构建的是长效机制。正面倡导和负面立规相结合,《廉洁自律准则》坚持正面倡导,重在立德,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、够得着的高标准,重在治本,从更本上提出高标准、严要求;《党纪处分条例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,开列“负面清单”,重在立规,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“底线”,德法相依,相辅而行,将有助于探索建立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的长效机制。
三是学习“两项法规”应该融会贯通。首先,学习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要把学习贯彻“两项法规”同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,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,同学习贯彻王岐山同志的指示和要求结合起来,同“三严三实”专题教育结合起来,联系工作实际把自己摆进去,深刻理解“两项法规”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容,真正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其次,党纪严于国法,党员不仅要固守法律的底线,模范遵守法律,还要严格恪守纪律和规矩。有些事情,普通公民可以做,党员就不行;法律上允许,纪律上则禁止。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,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奋勇当先,挺在纪律的最前沿。要“心中有纪”,以更高的标准、更严的要求、更实的措施,带头学习贯彻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,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,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,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,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,守住纪律“底线”,践行“四个必须”、“八条规范”,严守“六大纪律”,自觉用“两项法规”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,当廉洁自律的表率。要“心中有戒”,严格遵守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。要明白哪些事不能做,哪些话不能说,哪些要请示,哪些要报告,哪些必须贯彻执行。这些都是我们在学习中应该注意的。
四是结合实际将“两项法规”执行到位。执行《准则》和《条例》,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。要改变不符合“两项法规”精神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,以纪律为尺子,从纪律的维度思考问题,用纪律的手段处理问题,用纪律的方式开展工作,将纪律要求贯穿于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之中,把握好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,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用党的纪律去处分、违反法律的行为用国家法律去处理,决不能退到法律的底线。